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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取消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制度的通告
为进一步推进“放管服”改革,优化我市营商环境,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《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》(国市监标创〔2019〕53号)精神,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、销售和使用管理,现决定取消我市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管理制度,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取消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管理制度,已发布的《南平市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》一并废止。不再受理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申报,不再将《南平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》作为申请上牌的依据。
二、禁止在本市生产、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(GB17761-2018)、未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。违者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依法查处。
三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通过店堂告示、提供有效凭证等方式,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进货渠道合法、符合国家标准并已获得CCC认证。因电动自行车经营者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、不全面,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未取得CCC认证、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,不能依法登记上牌行驶的,消费者有权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提出退货或者更换,并获得相应赔偿。同时,电动自行车经营者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四、公安交通警察部门按照标准查验电动自行车脚踏功能、外形尺寸、整车质量以及3C认证证书、销售发票等信息,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上牌,依法对电动自行车上路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。
五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特此通告。
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
南平市公安局
2021年10月25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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